運城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運城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024年12月31日運城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5年6月4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居民住宅區,是指供居民居住使用的建筑及配套的設施、設備所在的區域和相關場地,包括城鎮居民住宅區、農村村民住宅相對集中的區域等。
第三條 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增強居民住宅區的火災防控能力。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工作經費,將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和網格化綜合管理范圍,督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基層社會消防安全治理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安全組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培訓、滅火應急預案制定等群眾性消防工作;做好居民住宅區消防宣傳、巡查、隱患排查和督促整改,協助開展火災現場保護和火災事故處理等工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并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建立志愿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和滅火應急預案,建立消防安全組織,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進行防火安全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消防演練、防火巡查、初起火災撲救和救援救助等工作;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或者微型消防站,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協助開展火災撲救、火災現場保護和火災事故處理等工作;幫助孤寡老人、獨居殘疾人和癱瘓病人等行動不便人員排查并消除火災隱患。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居民住宅區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審批服務管理、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財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制定居民住宅區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行業公約,引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提高消防安全服務水平。
第七條 居民應當學習必要的消防知識,掌握安全用火、用電、用氣和防火、滅火常識及逃生技能,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鼓勵居民家庭制定火災疏散逃生計劃,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并配置必要的滅火和疏散逃生器材。
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學校、幼兒園應當將消防知識納入教育教學內容,使學生增強消防意識,掌握消防知識和消防技能。
第九條 鼓勵居民住宅區采用互聯網、物聯網等信息化、智能化技術,提升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條 鼓勵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投?;馂墓娯熑伪kU、家庭財產險等火災相關保險。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有權對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鋵嵪腊踩贫?,對物業服務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ǘ╅_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ㄈ┰谖飿I管理區域顯著位置定期公示消防安全管理相關信息,定期向業主委員會和業主通報消防安全情況、提示消防安全風險;
?。ㄋ模┰诿織澴≌ㄖ娘@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聯系方式和責任;
?。ㄎ澹┰诟邔幼≌ㄖ繉訕翘菔枭⑼ǖ赖娘@著位置張貼樓層標識;
?。┎榭聪喇a品合格證明、產品標識和有關證書,選用符合市場準入的、合格的消防產品;
?。ㄆ撸ξ飿I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標志進行維護管理和更新,確保完好有效;
?。ò耍┍U鲜枭⑼ǖ?、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被占用;
?。ň牛┟咳罩辽龠M行一次防火巡查,每月至少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每年至少對建筑共用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測,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
?。ㄊ┲贫缁鸷蛻笔枭㈩A案,每年至少組織業主、物業使用人開展一次消防演練;
?。ㄊ唬┌l生火災后,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自防自救和人員疏散,實施初起火災撲救,并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事故調查;
?。ㄊ┒酱贅I主、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對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制止的,向消防救援機構或者其他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ㄊ┓?、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未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居民住宅區,由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和共用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未成立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負責。
第十三條 居民住宅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贫ň用褡≌瑓^消防安全管理規約;
?。ǘ┳鞒鲇嘘P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決定;
?。ㄈ┒酱贅I主、物業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落實管理規約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
?。ㄋ模┍O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ㄎ澹┡浜舷谰仍畽C構和其他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I主共有部分的經營收益、申請的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籌集的維修資金,用于共用消防設施、器材的維修、更新或者改造;
?。ㄆ撸┓?、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 居民住宅區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落實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ㄒ唬┳袷叵婪?、法規和消防安全管理規約,執行業主大會依法作出的有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決定;
?。ǘ┡浜洗迕裎瘑T會、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發現火災隱患及時報告;
?。ㄈ┌踩没?、用電、用氣,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設備和場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ㄋ模┰O置防盜網等設施時,根據逃生和滅火救援需要預留或者另行設置逃生窗口;
?。ㄎ澹┮婪男袑和?、老人、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等的監護職責;
?。┓?、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五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運營單位依法對居民住宅區內由其管理的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的消防安全負責,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因設備安裝、線路敷設和維修,需臨時占用、挖掘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有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必須事先通知當地消防救援機構、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及時恢復原狀。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和其他負有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居民住宅區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物業使用人等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十七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應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單位建立健全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機制。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影響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制定整治方案,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采取停產、停用、改造、搬遷等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短期內難以消除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導督促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增設消防水源、配備消防器材、規范管線敷設、開辟消防疏散通道,制定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城鎮老舊小區改造應當按照“能改則改”的原則,將居民住宅區的共用消防設施納入改造范圍。
第二十條 農村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設施的建設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管理和維護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新建、改建農村給水管網時,應當按照規定配置公共消火栓,并保持消火栓的水壓和水量。沒有給水管網的,應當利用天然水源或者設置消防水池作為消防水源。
第二十一條 居民住宅區按照規定設置消防控制室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配備值班操作人員,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熟練掌握火警處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檢查自動消防設施、聯動控制設備運行情況,確保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第二十二條 高層住宅建筑應當在公共區域的顯著位置擺放滅火器材,按照規定配置自救呼吸器、逃生緩降器、逃生繩、救援哨、疏散用手電筒等逃生疏散設施器材。
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房屋時,應當配置、擺放上述滅火器材和逃生疏散設施器材;滅火器材報廢的或者逃生疏散設施器材損壞的,由物業服務企業配置、擺放。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居民住宅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或者在消防車通道與建筑消防撲救面之間設置妨礙消防車操作的障礙物;
?。ǘp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遮擋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燈;
?。ㄈ┰诜阑痖g距、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樓道、樓梯間、前室、屋頂疏散平臺等部位搭建建(構)筑物、堆放雜物等或者鎖閉安全出口;
?。ㄋ模┓恋K防火門、防火卷簾的正常使用,或者拆除防火門、防火卷簾;
?。ㄎ澹┥米愿淖儤翘蓍g、前室等共用區域使用性質;
?。┥米宰兏ㄖ褂霉δ?、防火分隔,改變防火分區、防煙分區、疏散通道等;
?。ㄆ撸┢茐淖≌ㄖ娎|井、管道井的防火分隔或者在電纜井、管道井內堆放雜物;
?。ò耍┻`反燃氣安全使用規定,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備和用具;
?。ň牛┻`反安全用電規定,安裝、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
?。ㄊ┻`反規定進行電焊、氣焊、氣割等明火作業;
?。ㄊ唬┦褂门菽瓓A芯板等國家明令禁止的易燃、可燃材料進行裝飾、裝修;
?。ㄊ┻`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對建筑物外立面進行裝修、裝飾,影響建筑防火、防煙性能和滅火救援;
?。ㄊ┢渌绊懴腊踩男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
?。ǘ┱加?、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
?。ㄈp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個人有前款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有關居民住宅區內電動自行車、低速電動車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照《運城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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